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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类“武岐山云雾茶”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江苏下蜀黄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4349496武岐山云雾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类型未超出“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的范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 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 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再违 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综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 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 43358 号关于第 54349496 号“武岐山云雾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江苏下蜀黄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 54349496 号“武岐山云雾茶”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多枚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也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