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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克林沃尔科技第10类“因子元素”商标案二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陕西克林沃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6522363因子元素”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克林沃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通过大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克林沃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克林沃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在医疗器械箱、医疗器械和仪器、振动按摩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泌尿科器械及器具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克林沃尔公司在第30类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相关的系列商标,诉争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其作为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已经与克林沃尔公司形成对应关系,不会损害现有的市场秩序和他人利益。

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行业属性上并不相同。

五、诉争商标由克林沃尔公司独创设计,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克林沃尔公司在诉争商标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诉争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对克林沃尔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诉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由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73行初1036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 144124号关于第46522363号因子元素ELEMENT FAC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陕西克林沃尔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46522363号因子元素ELEMENT FACTOR及图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