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乐米(北京)国际建筑第35类“LEMI”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乐米(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995032LEM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13851724号“LEM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字体设计、颜色、整体视觉效果及商标设计理念和蕴含的意义方面均可区分开来,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已存在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营业务、行业属性均存在巨大差别,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完全不同,面向的相关服务受众也因此不会产生交集,因此二者本质上并不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诉争商标是原告精心设计而成的,已经与原告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损害已有的市场环境和他人利益。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裁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2 年6月27日,第1797期)。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68483号关于第53995032号“LE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乐米北京国际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针对第53995032 号LEMI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