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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正资本管理第11类“SELLON”商标案二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深圳市商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8961768SELLO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商品。

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虽不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但未对本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商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商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于 2021年 11月12日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目前处于审理阶段有被无效宣告的可能;

二、引证商标二、五、六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五、六有可能被撤销注册,上述各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商正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8日注册了“sellon.cn”域名,其官方网址为: http://www.selloncn/,用于线上宣传诉争商标,该域名申请注册的时间均早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申请注册时间。诉争商标为该域名的核心部分。与商正公司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区分,其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法院认定

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 行初1689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 221402号《关于第 48961768号“Sellon”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深圳市商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第 48961768号“Sellon”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三或无效 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无效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