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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宝贝 JIAYOU BABY”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菏泽中禾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9596080加油宝贝 JIAYOU BABY”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 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第 22720554 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二即将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并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 (2022年3月6日第1782期)。

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撤销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 (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63493号关于第49596080号“加油宝贝JIAYOU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菏泽中禾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49596080号“加油宝贝JIAYOU BABY”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