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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景衡智能装备第35类“RJH RUN JUST HIGH”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安徽瑞景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747541RJH RUN JUST HIGH”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为本案的唯一引证商标,已于2021年9月2日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该撤三申请处于实质审理阶段,其审理结果即将下发,引证商标极有可能因为没有被使用而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在第35类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有包含“RJH”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那么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当与引证商标共存。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在3501-3503类似群上的服务已全部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2]第 28076号关于第 55747541 号“RJH Run just hig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安徽瑞景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针对第 55747541 号“RJH Run just high”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