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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罗曼特斯房车第12类“罗曼特斯”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江苏罗曼特斯房车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9933577罗曼特斯”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如下: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厢式餐车;餐饮车(厢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初步审定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告的审查标准不统一。

三、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被告决定撤销在第 12 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被告已于 2022 年 11 月 27日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述事实变更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95618号关于第 59933577号“罗曼特斯 ROMANTIS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江苏罗曼特斯房车有限公司针对第 59933577号“罗曼特斯 ROMANTISCH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