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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云曦网络科技第42类“橙子优品”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庆阳云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0615082橙子优品”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 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权利人“上海橙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注销,该引证商标已不再对外宣传推广或实际使用体现在商品上,故不具备与诉争商标共存市场而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客观前提条件,其不应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针对商标中出现的“橙子”、“优选”、“优品” 几个词语进行分析,均为常见常用词汇,不具有特殊专属含义,并不能因其常用而判定所有使用到该词组组合的商标均为近似商标,还应结合商标标识的整体要素进行判定。而本案中,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将简单直接的四字纯文字构成的诉争商标与黑色矩形背景、中英文结合设计的引证商标相区分开来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诉争商标所有人注册地在甘肃省庆阳市,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二者面向的消费服务群体鲜有交集,且引证商标权利人目前已注销,无法继续宣传推进业务,从而更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设计,已通过微信小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与推广,使其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通常不会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通常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即便诉争商标注册,相关公众亦通常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2] 第364689 号关于第 50615682 号“橙子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庆阳云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 50615682 号“橙子优品”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不大,且引证商标状态良好,针对此种情况,我方另辟蹊径,从引证商标权利人状态入手,就此查明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最终获得了该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