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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德芬高考补习学校第41类“德芬”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贵阳市德芬高考补习学校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517523德芬”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经查,已存在与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获得注册,被诉决定违反审查一致性原则。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企业形成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认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6326号关于第 55517523 号“德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贵阳市德芬高考补习学校有限公司就第55517523号“德芬”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且案件仅有一引证商标时,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十分有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