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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普瑞传感仪器第35类“科普瑞” 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深圳市科普瑞传感仪器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1217926“科普瑞”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商标法》 ) 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经查,引证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并刊登在2022年2月27日第1781期商标公告中。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35126号关于第51217926号“科普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深圳市科普瑞传感仪器有限公司针对第51217926号“科普瑞”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