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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欣创医疗器械第5类“艾薇蓝”商标案二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杭州欣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8215783艾薇蓝”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欣创公司的诉讼请求。欣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诉争商标在“原料药;麻醉剂;兽医用诊断制剂;医用填料,医用敷料,外科敷料;牙填料”复审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分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较为近似,两者均可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被初步审定。

四、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欣创公司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混淆误认。

法院认定

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二在第 5类全部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无效,并予公告。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欣创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子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791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72622号《关于第58215783号“艾薇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杭州欣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针对第58215783号“艾薇蓝”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可以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无效宣告申请,一审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