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福建自然人张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7598234号“ANDEM”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二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由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已经撤销。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经查,引证商标二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刊登商标公告(2022 年 10 月13 日第 1811 期商标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53876号关于第57598234号“AND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第57598234号“ANDEM”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