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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同名商标拦路,从引证商标状态处入手,助“素颜”商标驳回复审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5

案件回顾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486951号“素颜”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二因未续展而无效,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四经过驳回复审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五其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七至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另查,引证商标二商标权专用期限为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其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 第0000024779号关于第 53486951号“素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公司针对第53486951号“素颜”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