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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被驳回,细究使用范围,助“女人心事”商标驳回复审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5

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8575774号“女人心事”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诉争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别属于不同的类似群组,且二者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十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法院认定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 141842号关于第58575774号女人心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58575774号女人心事及图商标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