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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被驳回,律师巧妙分析,助力“保嘉及图”驳回复审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5

案件回顾

上海某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于2021年05月27日在第35类“3501 广告、3501 广告宣传、3501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2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3502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3503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 市场营销、3503 进出口代理3508 销售展示架出租3509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56428824号“保嘉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8601452号“保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第21892492号“嘉保”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区别明显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放弃其指定的3509群组的服务项目“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那么第21892492号“嘉保”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已经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第8601452号“保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的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其宽展期于2022年4月13日到期,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引证商标1的续展信息,因此引证商标1极有可能不会续展,所以引证商标1专用权到期后也不再构成本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1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三、原告已于2022年3月21日对引证商标1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1极有可能被撤销,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1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五、诉争商标既包含原告的商号也为原告的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42581号关于第56428824号“保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判决的亮点为:因原告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3509群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2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1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1也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