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商标近似被驳回,律师对引证商标提撤三,助力“三坡印象”驳回复审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5

案件回顾

涞水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 2021年04月16日在第33类“3301 开胃酒、3301 果酒(含酒精)、3301 烧酒、3301 白兰地、3301 白酒、3301 葡萄酒、3301 蒸馏饮料、3301 蜂蜜酒、3301 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 鸡尾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55304236号“三坡印象”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3407341号“三坡”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三坡印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坡”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

事实与理由

一、第13407341号“三坡”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10日下发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5512号关于第13407341号第33类"三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已经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在收到撤三决定书的15天内没有提起撤销复审,引证商标理论上已经被撤销,撤销公告的作出只是等待时间。因此,引证商不应成为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作出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已有在先判例认定商标完整包含,但是含义差异较大的商标被判定为不近似,例如:(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222号案,法院认定“万达宝通”与“万达”商标不近似;(2016)京行终2612号案,法院认定“草原明珠”与“草原”商标不近似;2015)高行(知)终字第3353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定“碧生”与“碧生源”商标不近似,这些案件与本案的情况十分相似,可以成为本案的重要参考。

四、诉争商标为原告独创,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明显,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原告已经在多个类别成功申请注册了“三坡印象”,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的情况,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44400号关于第55304236号“三坡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本案判决的亮点为:引证商标被撒销注册并己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中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