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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被驳回,律师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谈注销,助攻“维家Wise Home及图”驳回复审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5

案件回顾

维家(嘉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在第03类“0301 护发素、0301 护发膏、0301 沐浴露、0301 洗发液、0301 洗手液、0301 洗面剂、0301 润发乳、0301 香波”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58549369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2826339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认为显著识别文字“WiseHome”(可译为:“聪明的家”)与引证商标文字“聪明家”含义对应,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

事实与理由

一、第28263399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已于2021年11月29日被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极有可能被无效宣告,其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品牌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3月17日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注销申请,引证商标被注销后,其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中请注期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南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10792号关于第58549369号“维家 Wise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本案判决的亮点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并公告,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告应当基于情势变更,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子注册作出认定。法官支持了律师的上述观点,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的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