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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篮搏”是体育项目,还是商标?看看法院怎么说吧!

更新时间:2023-05-12

“斯篮搏”是一项起源于国外、融合篮球等多项运动的精华、利用专业球场上的蹦床设施,让人们能享受空中对抗和飞跃灌篮的运动项目。2012年,斯篮搏(上海)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成立,后陆续注册了斯篮搏“slamball”商标。

这时,斯篮搏公司发现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在其经营的某蹦床乐园体育场馆,某第三方消费点评、某在线票务服务等网站、场馆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均使用了一定数量的斯篮搏文字宣传语。认定其为商标侵权行为,遂将其告上法庭。

斯篮搏公司发起维权反击

斯篮搏公司认为,该公司是经外方合法授权、目前在国内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斯篮搏体育运动的专业企业,注册商标经其发展后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极高美誉度,其推广的斯篮搏运动在业界有口皆碑。

而某体育文化公司大肆使用斯篮搏球场”“斯篮搏篮球比赛等宣传用语,构成了对权利商标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要求体育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权利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层面来看,英文权利商标SlamBall由英文词汇Slam和Ball组合而成,并非现代英文既有词汇,因此slamball一词对于体育教育等服务而言,具有一定显著性。中文权利商标斯篮搏slamball的中文译音,也符合商标核准的显著性要求。因此权利商标具有显著性。

其次,从权利商标的实际使用层面来看,中国极限运动协会文件、新闻媒体报道,几乎都有斯篮搏公司深度参与,这使得表述内容中以斯篮搏指代的特定竞技运动指向斯篮搏公司。

此外,该体育文化公司的在场地入口公告处还载有关于斯篮搏运动的源起、创始人情况等介绍,内容与斯篮搏公司相应的宣传高度契合,相关公众足以误认为体育文化公司与斯篮搏之间具有授权许可关系或其他商业合作,因此,法院认定体育文化公司商标性使用斯篮搏文字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中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后,权利商标的英文注册商标尽管与体育文化公司使用的斯篮搏文字存在形式差异,但斯篮搏公司在推广赛事时,常将两枚互为音译的权利商标伴随使用,在已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均可以将相应服务稳定指向斯篮搏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公众已经能够将英文注册商标与中文斯篮搏形成关联转换的抽象记忆,彼此可认定为构成近似。体育文化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足以导致误认、混淆,构成对权利商标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权利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册商标和通用名称恰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通用名称难言具备显著性。注册商标显著性变化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加以认定。

本案中,无论是赛事活动还是新闻报道,都有斯篮搏公司的深度参与,使得斯篮搏指代的体育活动直接指向斯篮搏公司。据此认定,权利商标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未见退化,仅是拓宽、派生出了与斯篮搏公司密切关联的项目指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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