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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龙公司申请“魔芋爽”商标被驳回,法院:不具备显著特征!

更新时间:2023-05-19

“魔芋爽”是辣条企业卫龙公司的一款零食产品,卫龙公司曾申请注册“魔芋爽”商标,却遭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卫龙公司对此不服,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该决定。近日,这场商标纠纷有了新进展,让我们一起看一看吧。

“魔芋爽”商标被驳回

据了解,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的第43138475号“魔芋爽”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卫龙公司不服,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称: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是经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诉争商标“魔芋+爽”的文字组合具有固有显著性;诉争商标被使用在销量巨大的产品上,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卫龙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魔芋爽”文字组成,指定使用在“魔芋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魔芋。原告主张“爽”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但是“魔芋爽”在整体上仍构成“仅直接表示”。

其次,“魔芋爽”使用在卫龙公司的一款零食上,该商标在使用中,通常与“卫龙”系列商标共同组合使用,相关公众易将卫龙作为其“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魔芋爽”经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据了解,目前该案原告卫龙公司已提起上诉,该案最终走向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概念,是商标的灵魂,商标具备显著性有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扩大商标知名度,从而为商标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

那么除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外,其他哪一些商标会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呢?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一颜色;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9、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10、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11、常用祝颂语、广告语等等。

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因为“不具备显著性”而遭到驳回,也不要太过担心,可以联系四海龙,我司旗下拥有众多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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