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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遭一小超市“蹭名头”,法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更新时间:2024-03-13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连锁超市上市公司,通过注册取得了“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具有较高知名度。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店招“撞衫”的案件,一小超市未经授权在店招中使用“华联超市”字样,法院对此行为将怎样认定?

“华联超市”遭商标侵权

华联公司在上海某街道发现一家并非其旗下,由某缘公司开设但店招却为“杭州华联超市”的商超门店。华联公司认为,某缘超市在店招中使用“华联超市”字样,与其注册商标的突出部分构成实质性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华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将某缘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某缘超市停止侵权,拆除招牌中的“华联”文字,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某缘超市辩称,首先,某缘超市是案外人“杭州华联公司”的加盟店,已获得相关商标及版权授权;其次,杭州华联公司使用“杭州华联”企业字号是在先使用,某缘超市经杭州华联公司授权使用“杭州华联”企业字号是加盟店的正常经营活动;最后,店招突出使用“杭州”二字,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某缘超市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华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某缘超市店招“杭州 华联超市”,与案涉商标服务类别相同,且案涉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为“华联”,因此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

关于被告的抗辩理由,首先,被告某缘超市未提供加盟费支付凭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缘超市加盟杭州华联公司的合同已真实履行,也不能证明某缘超市获得杭州华联公司相应商标或作品的有效授权;其次,案涉“华联超市”商标及品牌知名度高,某缘超市从事与华联公司服务类别相同行业,理应知道案涉商标,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最后,某缘超市在店招中弱化“杭州”,突出“华联超市”,证明其有攀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与华联公司品牌混淆,与华联公司产生关联。

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生活中类似“小超市”冠“大名头”的现象并不罕见,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悬挂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店招,借其品牌效应吸引客流。

因此作为咱们企业来说,要时刻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发现侵权行径时,就要及时的做出反击,不给侵权者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