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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与“大白兔”商标相似的字样,两公司被判赔偿20余万!

更新时间:2024-03-19

大白兔作为中国最知名最受人们喜爱的糖果,陪伴了无数人度过了他们的童年。最初人们因其香醇的奶味与简单好记名字而记住它,但随着大白兔慢慢进入我们的生活,吃大白兔已经成了一种本应做的事;大白兔奶糖不仅是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而且产品更是经销全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国际市场上经久不衰的大众宠儿。而近日,“大白兔”却卷入了一场商标侵权案中。

“大白兔”遇商标侵权

4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大白兔”商标侵权案进行宣判。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大白兔品牌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受让取得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2019年,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常温光明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合作款产品,并在双方合作期间将大白兔商标授权光明公司使用。

光明公司发现,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生产售的奶茶粉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似的“大白兔”字样,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光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某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鲜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阳光公司就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商行就其中的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奶茶粉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构成类似商品,其在奶茶粉产品上使用“大白兔”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及发音上构成相同或近似,两者构成近似商标,由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会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光明公司,或与光明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也即会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因此,维持原审判罚。

“大白兔”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其文字标识已经具有了指示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且没有证据证明“大白兔”系一种公认的奶茶口味,因此,鲜果缘公司、阳光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大白兔”文字,应当视为一种可以独立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并可以此作为被指控商标侵权的事实基础。

基于此案例我们能够发现,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名片,假冒商标可能给企业带来名誉毁损或利益损失,正因为如此,商标维权对企业来说才意义重大。企业只有合理制定商标策略,积极进行商标维权,才能走得更稳,行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