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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桥头火锅”诉“红旗桥头”商标侵权,判决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更新时间:2024-03-25

芜湖各类的小吃店数不胜数,名字更是五花八门,那么如果与知名品牌餐饮取了相似的名字,是否一定会被认定为侵权呢?

“老桥头小吃店”被诉侵权

近日,“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因工商登记及店招上使用“桥头”二字,被知名火锅品牌“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老桥头小吃店”未经其授权,在商业经营中使用了原告拥有的商标“桥头”二字,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更改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并公开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桥头小吃店”经营者的父母自1996年起就在红旗区域的二号桥桥头摆流动摊点,售卖炒面皮、小馄饨等小吃,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当时用的是城市管理队发放的“红旗桥头摊点003号”招牌,后因城市改造迁移其他门面经营,但是现经营地址仍位于红旗桥头附近,并由其子陈某登记注册字号“镜湖区老桥头小吃店”,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后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红旗桥头”图文商标,该商标由其母亲头像与“红旗桥头”共同组成。

而“重庆桥头火锅”享有的“橋頭”商标为繁体字,具体使用在火锅店经营中,被告使用的“桥头”是简体字,具体经营范围为小餐饮服务,市场中并未出现与原告桥头火锅混淆的言论,足以表明被告在店招上使用“桥头”文字主要目的是客观描述并指示其原经营地理位置,此处“桥头”二字的使用已经演化为具有识别属性的指示性标识。

综上,被告使用“桥头”具有历史缘由,属于正当使用。此外,被告经营的炒面、炒面皮等小吃,店招上也以显著方式标注了“炒饭、炒面皮、粉丝”等字样,与原告商标区别较大,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会因为“桥头”文字与原告经营的连锁火锅餐饮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一审宣判后,原告重庆桥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我们能够发现,自己的企业或是品牌被他人提起诉讼,并不意味着被宣判死刑,只要积极应辩,再配合专业的代理机构,从侵权案中逃出生天并不是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