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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引争议!“泰康之家”诉“泰康之脉”商标侵权!

更新时间:2024-04-01

一件是注册在养老院等服务上的“泰康之家”商标,另一件是注册在奶瓶、假肢等商品上的“泰康之脉”商标。两件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前者认为后者系摹仿自己,遂展开诉讼。那么,此种情形下前者能否获得跨类保护?

“泰康之家”发起维权诉讼

据查询,“泰康之家”医养社区是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获批的首个投资养老社区试点。2012年,泰康集团在养老院等第43类服务上提交了第10688847号“泰康之家”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

2019年,广州昌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奶瓶、假肢等第10类商品上提交了第40100923号“泰康之脉”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

2020年11月,泰康集团以“泰康之脉”商标侵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称,经泰康集团持续宣传使用,“泰康之家”商标在养老院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状态,而且其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仅一字之差,构成对自身的复制摹仿;双方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结合泰康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泰康之脉”商标申请日前,“泰康之家”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双方均为四字词汇,仅一字之差,“泰康之家”商标赖以驰名的养老院服务中需要医疗配套服务,而“泰康之脉”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相关,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进而损害泰康集团利益。故其构成复制摹仿。

据了解,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对商标权保护制度的一种扩张,商标权利人可以突破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禁止他人在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通常情况下,商品与商品、商品和服务或者服务与服务之间如果存在某种关联,则更容易获得跨类保护。在该起案件中,法院正是考虑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存在某种关联,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因此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因此,作为我们企业来说,应尽早展开商标布局工作,努力朝着构建驰名商标的方向努力,同时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这样在遇到商标侵权行径时,也能做到有力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