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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诉莱轩公司重复商标侵权,索赔50万元!

更新时间:2024-04-07

近年来,一些侵权人在被法院认定侵权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枉顾诚信经营原则,重复侵权。近日,东莞一家服装公司因重复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定赔偿18万元。

“斐乐”遭重复侵权

FILA,中文名斐乐,创建于1911年意大利Biella小镇,上世纪七十年代,为配合多元化发展,FILA转向运动服饰,先后开发了网球、高尔夫、健身、滑雪、登山、篮球等系列。作为百年品牌,“FILA”也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收获了不少粉丝。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为此,斐乐公司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维权。

2020年,斐乐公司发现莱轩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服装涉嫌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便将其诉至法院。2021年3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莱轩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斐乐公司15万元。

但是判决生效后,斐乐公司发现莱轩公司网店中仍在销售涉嫌侵犯其“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便再次将其诉至法院。斐乐公司认为,莱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据此向其索赔50万元。

莱轩公司并不认可斐乐公司的主张。称,此次诉讼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前诉判决所涉商品并不是同一商品,其样式及图案也有所差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是同一款式的商品。与此同时,虽然该案被控侵权商品是斐乐公司在前诉判决之后取证购买的,但斐乐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商品是莱轩公司在前诉判决生效后所生产的。因此,法院判决莱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斐乐公司4万元。斐乐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斐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7月7日在莱轩公司经营的网店内下单购买了该案被控侵权商品,因此莱轩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虽然两案所涉侵权商品并非同一款式的商品,但莱轩公司在前诉判决后,再次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是否是同一款式的服装并不影响该案是否构成重复侵权的认定。最终,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并将侵权赔偿额提升至18万元。

近年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更加重视品牌建设。但与此同时,诸如该案被告所实施的重复侵权等行为也时有发生,因此作为咱们企业来说,要提前布局商标,同时做好监控预警工作,发现侵权行径,就要及时的做出反击,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