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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跨国发展不注册商标,后果有多严重?

更新时间:2022-04-18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提异议的一方就因作为异国品牌跨国发展并未注册商标,最终导致了异议的失败。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9年3月在25类“内衣”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8月初审公告的“YOBEAT”商标被阵海振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YOBEAT”由答辩人于2019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8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25类“内衣,套头衫,连身衣,雪地服,衬衫式外套,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滑雪手套,背带,防水服”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因此异议人在韩国注册的“YOBEAT”没有进行领土延伸,作为非注册国的我国没有保护的义务。

二、异议人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的“YOBEAT”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力。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二虽然能证明在2019年3月前使用过“YOBEAT”商标,但是也可以看出在2017年至2018年一年时间内仅销售出六件衣服,这远远不满足“并有一定影响”这一条件。而证据三至五中海外使用证据不能证明中国消费者已经熟知,不属于“中国已经在先使用”这一条件。同时证据三至五中使用证据没有明显的时间和使用人,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强,因此答辩人对此部分证据不认可。

三、答辩人为使本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而创立了被异议商标“YOBEAT”,品牌自创造之初,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经长期宣传和使用,被异议商标显著性不断增强,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YOBEAT”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YOBEAT”商标异议答辩成功案例,异国品牌称答辩人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明自己有影响力的证据。我方律师通过对这一点进行分析,最终让被异议商标成功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