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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图形部分近似被驳回,组合商标如何答辩过复审?

更新时间:2022-04-22

很多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代理人都会建议将组合商标分开来注册,因为组合商标往往由于要素更多,更容易与在先商标近似,而无法通过商标局的审核。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就是组合商标因为图形部分近似被驳回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第1类指定商品提交注册申请的“AUYU-TEC”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英文“AUYU-TEC”构成,图形部分位于上方由两条线条构成,英文“AUYU-TEC”位于图形下方,字母“Y”笔画末端向左延伸。引证商标1由图形和汉字构成,图形位于左侧由六个线条构成,汉字“汇腾”位于图形右侧,采用黑体书写。引证商标2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图形部分位于左侧内部呈椭圆形,外侧由两组线条构成,汉字“和毅”和英文“HEYI”位于右侧,采用方正综艺简体书写,英文所占比例较小。

申请商标“AUYU-TEC”,其中“AUYU”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为“澳宇”的拼音形式,“TEC”为“technology”的缩写,翻译为“科技”,因此,整体含义为“浙江澳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无含义,“汇腾”中“汇”有聚合的意思;“腾”是指奔跑、跳跃,因此整体含义为“一起奔跑”。引证商标2图形部分无含义,“和毅”源于“江阴市和毅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因此整体含义为“江阴市和毅化工有限公司”。

相比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1、2更为近似,而这2个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认,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也不会造成误认。此外,商标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为一家专业从事热熔胶生产与销售的科技企业,从创立至今一贯坚持努力改善、不断创新的方针,体现了申请人饱满、奋进的精神和辉煌的前程。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AUYU-TEC”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AUYU-TEC”商标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似,在此种情况下,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进行区分,证实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使得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发布于 2022-04-22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