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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名引证商标近似被驳回,差异分析助力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2-04-22

众所周知,商标需要通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注册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很多申请商标会因为近似等原因被商标局驳回,如果想要继续使用所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就必须进行复审答辩,争取胜诉拿到商标权。

案件回顾

申请人在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博铝”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五金器具”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委托我司申请复审。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该商标使用在“五金器具,金属窗,铝,金属窗栓,金属门框架,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家具用金属角码,普通金属合金,金属门把手,金属门”等指定商品上,创意性设计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相互区分,不构成类似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单一要素商标,商标由中文构成,采用加粗黑体书写,同时商标为企业字号。引证商标为单一要素商标,由中文构成,文字采用宋体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综合考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博铝”品牌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目的是用于宣传经营的自主品牌,自“博铝”品牌成立以来,该标志取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无疑凸显和加强了“博铝”标志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博铝”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立足《商标法》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博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博铝”商标答辩胜诉案例,申请商标与同名引证商标近似,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进行分析,区分出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帮助申请商标在答辩中胜诉,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