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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期满未续展商标拦路,近似商标顺利过复审

更新时间:2022-06-14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但每件引证商标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的情形也不尽相同。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就是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的情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在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淇昇”商标,决定驳回在“半成品木材”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淇升(香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6357373号“淇升”商标近似。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第43761678号“淇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6357373号“淇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使用在第19类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和商标构成上不同:申请商标由中文“淇昇”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淇升”和英文“qisheng”构成。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体书写方式上不同:申请商标“淇昇”,采用毛笔书写;引证商标“淇升”,字体笔画厚重,笔势顿挫有序。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地域上不同:申请商标位于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引证商标位于香港九龙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第19类“半成品木材;建筑用木材;木材;胶合板;成品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胶合木板;建筑用厚木板;木地板条;纤维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由于申请商标并非常见的组合,引证商标在外观、视觉感受上与其具有明显差别,使用在不同商品项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从申请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注册人的主营业务上进行分析: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为“扶余市XX木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模板、杨木板芯、生产销售;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淇升(香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实业发展领域,与申请商标申请人主营业务截然不同。

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开始建立了商标防御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独创品牌,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商标防御体系,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淇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淇昇”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律师通过此点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