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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建鼎新技术第42类“华建鼎新”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771081号“华建鼎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第1659935”号“华孚鼎新”商标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该商标若未能继续有效注册,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贵局待到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消费者当下喜爱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申请之前,曾进行过全面的商标查询,在确认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审慎 地提出了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是一个价值商标。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7771081号“华建鼎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华建鼎新”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