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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镇巴县楮之源食品第29类“楮之源”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被驳回后,复审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你还想要这个商标,那说明这个商标可以给你带来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469662号“楮之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镇巴县楮之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101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镇巴县楮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变更了企业地址和经营范围。随后将原来企业名下商标申请变更到新的企业名下。

 

二、本案中第23595854号引证商标“楮源”的商标权利人为“安徽楮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询,安徽楮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早于2020109日注销。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引证商标失去权利人义务承受主体,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且在此种情形下,引证商标被提撤三,极有可能会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或并无有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由于引证商标的情形较为特殊,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又融合了企业发展理念,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五、申请商标的显著主体为汉字“楮之源”,并非“烤酒腊肉”且该词汇已经融入到商标图形中,并不具显著性,根本不会被公众识别。况且将具有代表性的食物名称融入到商标文字中,在29类商标中比较常见,不会造成公众对其他商品产生误认,加之凭借公众对于指定商品的消费习惯和经验,商标中的个别字眼并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经过长期以来的推广、宣传,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并未造成公众对于除“腊肉”以外的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如果申请商标被驳回必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7469662号“楮之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楮之源”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援引案例,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