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山东自然人康某第43类“红豆遇上枣”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贵州酱之初酒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的60240971号“红豆遇上枣”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而不是无限制跨类别商品的保护;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四、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完全不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0240971号“红豆遇上枣”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红豆遇上枣”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角度进行答辩分析,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逐一击破,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