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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梦之曦生物科技第16类“梦之曦”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950339号“梦之曦”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查询,本案中第32758150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引证商标2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此案,待引证商标2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3950339号“梦之曦”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梦之曦”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而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状态处着手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