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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乔安宸科技实业第18类“佳护”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那又要如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复审理由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678447号“佳护”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中国商标网查询,本案第25422024号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了无效宣告请,以及无效宣告申请,因此,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商标局待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而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吴恩慧”共申请注册过108枚商标,且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并且,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大多集中在2017年。很明显这已经超出了一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范畴,可见,引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具有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嫌疑,属于“不正当手段”,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引证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商标在18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3678447号“佳护”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佳护”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