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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宋府大虾鱼餐饮管理第43类“松丽宋府”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8886677号“松丽宋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24802084号引证商标2权利人“温州臭鱼辣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且该商标未转让、未许可他人使用。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2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申请商标作品的版权保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支持。

 

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后,会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五、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1-6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8886677号“松丽宋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松丽宋府”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1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区分了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