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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河南欧缇丽材料科技发展第17类“OTILI 欧缇丽”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909765号“OTILI 欧缇丽”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1、2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贵局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二、申请商标“OTILI 欧缇丽”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欧缇丽”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欧太力 OUTILI”在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OTILI 欧缇丽”源于申请人河南欧缇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初审公告,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OTILI 欧缇丽”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0909765号“OTILI 欧缇丽”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OTILI 欧缇丽”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