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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粤大件物流第39类“中粤特运”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24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431326号“中粤特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0156358号第39类引证商标“中粤”注册期满未续展,于2023年12月28日自期满之日起满一年。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黑体汉字“中粤特运”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粗细一致。引证商标采用艺术字体书写,字体横平竖直、没有棱角顿笔。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是“中国广东特种运输”。引证商标仅仅表示“中国广东”。

三、申请商标“中粤特运”源于申请人深圳市中粤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已经申请过多枚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431326号“中粤特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中粤特运”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外观处着手,最终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