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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港博众农业科技第1类“博众爱地”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25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253753号“博众爱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字号的显著识别主体“博众”融入到企业的主打品牌当中独创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英文三种元素组合构成,“博众”的拼音首字母“BZ”为设计来源,在原有字形的基础上经过变形及环绕设计而成,汉字以黑体书写,笔画粗壮,横平竖直。引证商标由汉字+图形两种元素组合而成,汉字采用方正魏碑体书写,字形呈扁方形。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义为:申请人热爱自己的事业,并且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引证商标含义为:河北博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253753号“博众爱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博众爱地”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