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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高旺食品第35类“鑫高旺”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26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012241号“鑫高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38388306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待该撤销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经查询,本案第38388306号引证商标的权利人“长沙帅仔零食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01月11日注销,且该引证商标并未进行转让或买卖,在实际销售市场上已经没有标有引证商标的商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近似。

三、申请商标“鑫高旺”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以汉字“鑫高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显著性、直观呼叫、外观设计以及整体含义上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凭借最直观的直觉感受即可区分,尚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012241号“鑫高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鑫高旺”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