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0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783920号“犇牛江湖”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以明确的汉字“犇牛江湖”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犇牛江湖 犇牛江湖鲜牛肉火锅”是申请人揭志军所独创,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犇牛江湖 犇牛江湖鲜牛肉火锅”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783920号“犇牛江湖”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犇牛江湖”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