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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同名商标提出异议,把握答辩要点,助“憨半斤”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建议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的50668921号“憨半斤”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憨半斤”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也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为代理机构投资股东明知异议人的品牌而进行恶意抢注,故答辩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4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4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该商标是由汉字“憨、半、斤”三字构成,其含义为勇敢追逐,不忘本心,力求事半功倍,切记半途而废,做事不露斤斧,而非斤斤计较。而引证商标1-4的含义为憨厚的让出五两利。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4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采用朴素的黑体设计,而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由汉字和拼音两部分构成,采用艺术化设计,给人翩翩起舞的视觉感受,二者本身亦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憨半斤”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也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为代理机构投资股东明知异议人的品牌而进行恶意抢注,故答辩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0668921号“憨半斤”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憨半斤”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文字结构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