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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知名品牌“慕斯”提出无效,巧用援引商标助“誉慕思”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20类10628578号“誉慕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思路,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1-4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1、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进行分析:

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呈一字排列结构。映入眼帘的是汉字“誉”,采用汉仪舒同体书写,以书法的形式进行展示。

引证商标1、3为汉字+英文组合商标,呈上下排列结构。映入眼帘的是字母“DR”,位于商标上方,“DE RUCCI”位于商标下方,两部分各占据商标一半的位置,在整体中最为显著,其采用宋体字书写。汉字在商标的右下角,在整体中显著性较弱。

引证商标2为汉字+英文组合商标,整体呈上下结构。文字采用方正姚体书写,整体字形瘦长,端庄隽秀。

引证商标4由两汉字构成,映入眼帘的是汉字“慕”,采用文鼎新黑体书写,笔画粗壮,突出醒目。

2、从商标的含义分析:

争议商标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词,具有独特的含义。其整体含义为:申请人坚持追求卓越、发扬创新的精神,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以一流的技术、优质的服务、优良的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一致好评,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引证商标1、3中英文占比最大,在整体中最为显著,故主要以英文部分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主体。“慕思”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仅代表该品牌是由申请人运营。引证商标2为申请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象征了申请人主体。引证商标4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象征了申请人主体。

3、答辩人援引同样为“*慕思”但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1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申请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主张以在先商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四、申请人一再主张答辩人存在恶意,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皆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围绕主打品牌设计而来,对每件商标都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争议商标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10628578号“誉慕思”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誉慕思”商标被无效案例,我司律师首先从含义、文字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紧接着列举了大量的注册成功案例,证明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