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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外企业提出异议,细究商标使用范围,助力字母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任何法人或组织都能对商标提出异议,如若商标遭到异议,需要我们及时进行答辩,针对对方的异议观点进行辩驳。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异议答辩案例,答辩人的商标遭到了外国企业的异议,通过有针对性的答辩助力我们的商标予以注册。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9年2月在9类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于2019年7月初审公告的“STRETCH ANGELS”商标被株式会社F&F提出异议。答辩人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STRETCH ANGELS”由答辩人于2019年2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9类“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片,眼镜框,眼镜盒,眼镜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夹鼻眼镜,太阳镜”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

二、被异议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9类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14类、18类、25类、35类商品,不属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异议商标“STRETCH ANGELS”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异议人作为一家国外企业,在理由以及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中国境内的商标标识恶意的进行异议申请,其行为不应当予以支持,而且在中国已经开始对于一些外企不遵守市场规则,以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进行封锁的行为开始有所制止行为。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STRETCH ANGELS”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STRETCH ANGELS”商标遭异国申请人异议,申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无重叠,且异议人作为一家国外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无疑是恶意异议,其行为不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