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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伊利集团提出异议,依托版权证明加持,助第35类“纯可滋”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慌张,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遭到了伊利集团提出的异议,看我方律师如何答辩,力挽狂澜。

案件回顾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50496603号“纯可滋”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第50496603号“纯可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已排版初审公告,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异议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1、2“味可滋”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服务上大量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并且被异议商标“纯可滋”与引证商标1、2“味可滋”首汉字读音、文字构成完全不同,不易是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异议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1、2“味可滋”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服务上大量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2、被异议商标“纯可滋”与引证商标1、2“味可滋”首汉字读音、文字构成完全不同,不易是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异议商标由显著汉字部分“纯可滋”和汉语拼音两部分构成,汉字部分字体横平竖直,易于识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区分性。引证商标1汉字“味可滋”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富有严谨之感。引证商标2汉字“味可滋”采用艺术字体,具有美观有趣、醒目张扬等特性。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3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引证商标3汉字“味可滋”采用艺术字体,具有美观有趣、醒目张扬等特性,将“味”的最后一笔“捺”与“滋”的三点水相连,形成有机的整体。

四、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答辩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注册,可见被异议商标对答辩人的重要性。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答辩人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其已经以“纯可滋”为核心登记版权,并且以“chunkezi”为核心注册域名。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0496603号“纯可滋”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纯可滋”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是避免不了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针对异议理由逐一进行答辩。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再结合版权证明加持,最终使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