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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森林体育用品第25类“ROYAL HONMA”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建议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的67275670号“ROYAL HONMA”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组成、外观、整体含义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组成、外观设计分析,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

 

2、从商标的含义即设计理念分析,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及其商标HONMA”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证明力值得商榷,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独特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存在任何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异议人对于前述法条适用错误,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7275670号“ROYAL HONMA”商标予注册。

 

案例启示

 

ROYAL HONMA”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文字结构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