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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山东自然人康某第43类“红豆遇上枣”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并非易事,不仅要经历近一年的漫长时间,在审查公告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阻碍商标成功核准的“坎”,而商标异议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商标被异议并不代表商标就一定不能成功注册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答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的60240971号“红豆遇上枣”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而不是无限制跨类别商品的保护;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达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其在申请材料中所主张的引证商标应当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2、更重要的是,即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是无限制的跨类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侵犯异议人任何权利。

四、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完全不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0240971号“红豆遇上枣”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红豆遇上枣”商标被异议案例。面对“红豆集团”的异议,答辩难度可想而知,不过也有办法“逃出生天”。我司律师从双方含义、类别、外观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最终使争议商标成功注册,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