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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豪车品牌“路虎”无效宣告,助争议商标“卡比尔”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依旧可能会面临被他人提出无效的可能,一旦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权利人需要积极地去做答辩工作,否则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可能。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案例,势要与知名豪车品牌“路虎”争个高下!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9类商品项目上申请并经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卡比尔”商标被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委托我司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争议商标是一个文字商标,将汉字“卡比尔”与其拼音注释“KABIER”书写在椭圆形之上,相关公众完全是将汉字“卡比尔”作为识别该商标的标准。而引证商标1-3却是由英文构成的文字商标,英文是“LAND ROVER”。同时引证商标1与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别巨大,根本不可能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别,而引证商标1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2类。差距明显。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并且争议商标与其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答辩人亦没有接触过其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根本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的商标图形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高度。申请人的标识并没有知名度,答辩人没有接触过,更不可能接触到申请人的标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五、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消费者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

答辩人对争议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也存在大量的销售,通过多年的苦心经营,答辩人已经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其紧密相联,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争议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被当地相关机构所认可,相关机构为其颁发了数个证书证明其产品的优秀。同时,答辩人所经营的公司荣登优秀企业推荐排行榜前十名,争议商标在该网站有着大量的宣传,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卡比尔”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卡比尔”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中,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着手,结合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以及提交的使用证据等方面进行逐一答辩,就算面临全球知名品牌“路虎”,也可以使用相应的答辩技巧,助力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