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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因近似被驳回,“OLAX”商标答辩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组合商标在商标局进行审查时,由于商标的要素过多,与在先商标发生近似并被驳回的几率很大。其实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的区别十分明显,答辩时从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分析,就能增大帮助我们的商标通过复审的几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OLAX”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引证商标2目前处于撤三阶段,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显著性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都是由图形+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但基于相关公众对字母的敏感度和识别度远远高于图形,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

三:外观方面分析:申请商标图形位于上方,整体以宽粗的黑色线条勾画出圆形,右上侧留有缺口设计,带有三条竖向的长方形穿插,字母“OLAX”位于图形的下方,全大写设计,经过艺术设计,整体风格具魅力。

引证商标1图形位于左侧,整体形成一个带有直角且不规则的椭圆形状。英文名称“DIGITAL LLLUMINATION INTERFACE ALLIANCE”呈首字母大写的形式,上下结构,结构严谨,笔画简单。

引证商标2图形位于左侧,整体是以字母“O”设计,字体内侧带有阴影设计,右侧穿插无线网络图案。字母“REAL”置于其后,笔画粗壮,笔法新颖。

四:含义方面分析:申请商标是根据不同词汇的首字母臆造而成,核心设计理念为:美丽、小巧且无所不能的物品,引证商标1含义为数字照明,接口联盟;引证商标2含义则为口头的。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所表述的含义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标识,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47991672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进行分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距,最终使申请商标得以申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