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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辟蹊径,“宏泰电力”商标答辩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申请商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每个审核的环节都有可能遇到各种障碍,商标近似就是商标初审时最常见的阻碍之一。当我们的商标因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时,应主动进行答辩,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入手,也许能让我们的申请商标轻松通过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48393043号第37类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引证商标1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如果该标识因证据使用情况被撤销,则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经查询,引证商标2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较不稳定,如果该商标被驳回,则就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中的“GANSU”只代表标识的来源,其整体已经与标识中的其他要素组合形成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单独指代地名含义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列举与本案申请商标同一类服务项目上含有“GANSU甘肃”字母及汉字的商标并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与其他要素共同构成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这充分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从含义、外观及呼叫方面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六、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8393043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48393043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含有“宏泰”两字答辩起来并不轻松但我司律师另辟蹊径从商标权利状态入手率先对引证商标发起攻击,才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