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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名商号企业提出无效宣告,细分商标使用类别,助“大桥道”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无效宣告就是对一件注册商标宣告权利失效,相当于被判了死刑,这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杀伤力是十分巨大的。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权利人必须积极应对、尽全力挽回。

案件回顾

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31类43390778号“大桥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第“3108,3110”小组,而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分属第“3102,3105,3106”小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构成类似商品。加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第“3108,3110”小组,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所归属小组为“3102,3105,3106”小组。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各小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各小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不会造成商品混淆。其中,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即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消费对象为动物/宠物,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消费对象为人。

争议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方式。引证商标整体以黑体字为基础,整体给人一种醒目且不失可爱的视觉效果。可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选用的字体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在国内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其曾经在30类别商品上“大桥道”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的请求,会损害答辩人的利益。

本案申请人曾对争议商标提起过异议程序,并且与本案所述理由完全相同,但经审理,最终将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争议商标是答辩人基于企业独特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注册的。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独特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存在任何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3390778号“大桥道”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大桥道”商标被无效案例。争议商标遭同名商号企业屡次“狙击”,可想而知申请人的决心,但我司律师“稳坐钓鱼台”,细究商标类别不同,给予迎头痛击,最终答辩胜诉,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