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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影路渭南蒸饺 张氏”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自然人张某(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4926240西影路渭南蒸饺 张氏”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地名”不能够单独作为商标直接进行注册,但是作为不显著元素在商标中进行使用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诉争商标显著部分为文字上方卷云图案,似蒸汽升腾具有独特意义,使公众能够和原告销售产品进行有效连接诉争商标最终落脚在“蒸饺”,表明了商标指向产品,用“滑南”修饰,体现了渭南市当地的特色美食。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原告在复审过程中提交了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包含门店照片、宣传页照片及线上门店销售截图等。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在本案中,诉争商标虽含有“渭南”,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诉争商标还含有“西影路”和“蒸饺”文字。诉争商标整体不会使相关公众仅产生行政区划地名的认知。

综上,被诉决定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告张剑峰的诉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 (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 83916号关于第54926240号“西影路渭南蒸饺XIYINGLUWEINANZHENGJIAO张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张某就第 54926240号“西影路渭南蒸饺XIYINGLUWBINANZHENGJIAO张氏及图”商标所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中,诉争商标虽含有“渭南”两字,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诉争商标还含有“西影路”和“蒸饺”文字,诉争商标整体不会使相关公众仅产生行政区划地名的认知。因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最终获得了诉讼胜利。